《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司法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有关专业服务收费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通过联合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干部座谈;充分征求价格主管部门、各市州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及服务对象意见;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可持续发展,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结合贵州省实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确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针对相关部门、机构及社会各方就新出台的《办法》调整变化不大的质疑,省发改委进行了答复:
一、去年以来全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贵州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及相关任务分工方案,明确要求省发改委牵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降低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二、原《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是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在综合各省、市、区情况后制定的,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属于平均水平,此标准对我省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一定余量。经向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了解,我省司法鉴定收费尚不能执行到位,反映普遍收费水平在现行标准的85%-90%左右,因此,不宜盲目攀比照搬其他省市收费标准。我省继续执行原国家标准,既有利于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也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是符合我省实际的。
三、在今后的工作中,随着我省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将按程序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
《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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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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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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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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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
(一)鉴定意见为再审案件主要证据的鉴定案件;
(二)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报道的案件;
(四)案发时间超过 5 年的鉴定事项;
(五)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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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的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和误工补贴,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列入《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其他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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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收取司法鉴定费及其他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应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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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预收的鉴定费;因委托人原因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量等情况,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退还部分鉴定费;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委托人提出不合法要求而导致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
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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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应当至少减半收取鉴定费,具体减免幅度由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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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异地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可以执行本省规定,也可以执行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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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有关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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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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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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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定价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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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